洗牌or蜕变,民促法给培训机构带来了怎样的“抉择之战”
洗牌or蜕变,民促法给培训机构带来了怎样的“抉择之战”
2017-09-27 13:45  点击:406
[摘要]新民促法自9月1日实施之后,各地开始同步民办学校的落地配套政策,对培训机构的影响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类登记细则》中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

新民促法自9月1日实施之后,各地开始同步民办学校的落地配套政策,对培训机构的影响也不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类登记细则》中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也就是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要进行企业法人登记,需要获得办学许可证;登记的负责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有关通知,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含培训机构/学校)、民办高中、民办幼儿园等登记细则。

在此之前,国务院一直未发布专门针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但授权了上海、浙江等地试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由此出现很多以公司形式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而这些培训机构大多数都未获得办学许可证。

民促法的促推下,多地整顿之后将给行业带来哪些思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及机构里的教师如何应对角色的转变?是否会加快教育资产证券化的步伐?

❑ 风雨整顿后的思考,教培行业难规范

“在上海‘轰轰烈烈’的培训机构整顿行动中,居委会大妈代表了重要角色,穿梭各大社区小巷,暗中观察那些不起眼的培训班/培训机构,然后秘密上报……”知情人向鲸媒体如是描述。

根据上海市教委截至7月份的数据,502家从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和学科延伸类培训的“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已进入逐步关停阶段。

不单是上海,杭州或许还将开始“整顿之风”,如此大动干戈,是要对K12课外辅导机构进行大洗牌?对此,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向鲸媒体坦言,“不清楚政府有没有洗牌的谋划,但整治将产生类似的作用。”

他表示,整治以后,民办培训机构将更加健康,中小培训机构只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创新教育产品,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事实是否如想象中那么简单?整顿之下给行业留下了哪些反思?

▫️ 民办培训机构的角色转变

民促法实施之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获得营利性民办机构的身份,简单而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更具公司色彩,具备融资上市等多种选择。

业内人士表示,绝大部分的培训机构都会登记为营利性,可能会享受营利性的税收优惠。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到,在民促法实行分类管理之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注册为企业法人,也可以注册为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之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两种选择,可以成为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新民促法进行工商注册,以营利性民办学校方式注册。

反之,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各地相关的规定落实相应的政策优惠,如税收等。

虽然各地开始逐步落实民办学校的配套机制,但是民办培训机构毕竟不同于民办学校,吴华直言,“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

那如何定义传统公立学校与现在民办培训机构的角色和定位?阳光教育校长吕福生认为,两者之间是不能进行比较的,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大众的角度,大家认为真正的教师,真正的教育机构还是主要存在于公办学校。

“国家把民办培训机构当作教育机构来管理,可是在收费、税收方面以企业身份来对待。”

他还补充到,“社会地位层面无法进行比较,但在角色定位层面上,他们确确实实是在做教育,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培训机构,他们只是尽到了自己的教育责任。”

▫️ 办学许可证之困?

据了解,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之后,各地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没有分歧,基本的做法是,申请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先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如此看来,这个环节始终都要围绕“办学许可证”,如果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受到影响,机构则要陷入“两难之地”。目前各地对于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存有不一样的意见。

据熊丙奇观察,目前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民促法》的规定,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

第二种意见是,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设立营利性的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同,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办学许可证,而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必像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那样要求获得办学许可证,但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征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根据教育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登记。此即为上海实行的登记方式。

第三种意见是,不必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或征询意见,而直接由工商部门按企业登记办法登记;在登记后,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

熊丙奇则更倾向于第三种采用备案制的意见,“备案制是把教育培训项目向工商部门备案,对合法的培训项目,监管部门并不干涉,只有违法、反科学的培训项目监管部门方可叫停,但却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

他表示,备案制是实施风险保证金制度、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极为重要的配套制度。

❑  重新定义辅导机构教师身份,师身也要“堂堂正正”?

▫️ 辅导机构教师的角色转变

根据中国教育学会此前发布《中国辅导教育行业及辅导机构教师现状调查报告》,很多教师普遍没有正式编制,缺乏行业认证体系;其次辅导机构教师人员流动性大,普遍素质参差不齐;与此同时,工作压力和强度大、工作投入和回报不符等情况普遍存在。

民促法施行之后,会给辅导机构教师带来哪些影响?

据了解,今年9月新民促法正式颁布实施,第一次明确民办学校和教师具有与公办学校和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中民办学校就包括了民办培训机构。

近日,在教育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文件中,鲸媒体注意到,一些对民办教育教师利好的信息。

例如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社研究所所长王习农表示,修订后的民促法首先对辅导机构教师的地位进行了肯定。

“民办教育将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规范’将成为主要趋势,而这个规范既包括对机构办学、经营方面的规范,也包括对教师教学等方面的规范。”

王习农补充到,“民办培训机构教师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是与公办教师同等的。他们共同关系着孩子的成长与发展,民办教育本身就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两者联动发展。今后,公办、民办教师的合理流动也是有可能的。”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王文源则表示,新法新政对民办教育的影响会体现在这几个方面,包括民办教育财产权、民办教育法人属性权益、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民办学校监督管理事项等等。

▫️ 逐步规范辅导机构教师?

在规范辅导机构教师标准方面,我们可以关注到一些信息,例如,2016年10月,中国教育学会研制并发布了《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专业标准(试行)》和《辅导机构教师(中小学)专业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两个文件,逐步建立起了初、中、高三级辅导机构教师的专业水平等级认证体系。

中国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念鲁表示,目前中国教育学会正在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合作,逐步建立起行业规范机制,开展并建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体系。

中国教育学会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辅教认证考试基地、辅导机构教师专业电子档案库。

杨念鲁提到,“我们作为学术组织起的是辅助作用,管理的职能由政府负责,我们辅助有关部门对全国辅导机构教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同时逐步将中国教育学会辅导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工作发展成为辅导教育行业的专属教师职称体系。”

此外,鲸媒体还了解到,包括新东方、卓越教育在内的一些机构在教师培训与发展方面拥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与体系。

随着辅导机构的发展,很多机构都在着手制定培训机构教师标准,不过他们是否可以立足于行业并形成规模效应,还是要考验其公信力与落地的执行力。

在机构教师评定标准的助推下,辅导机构教师的评定面临很多机遇和挑战。

赵尔迪曾向鲸媒体表示,“当行业里有了标准化的培训课程与培训考试之后,教师就可以通过准备考试获得很多东西。

老师也可以沿着这个标准不断的学习和成长,这是整个过程当中最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对机构和社会来说,对庞大的教师群体,家长如何知道老师具备这样的教学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辅导教师资格认证可能对小机构不是很利好,机构需要在培训老师方面花费更多成本,教师的准入门槛也提高了。在民促法的逐步规范下,培训机构市场也可能会产生诸如辅导机构老师认证、或者辅导机构教师培训等商机。

❑  营利性培训机构难获暴利?

▫️ 选择营利性或将实现暴利?

当培训教育机构选择营利性之后,可以转为企业身份进行正常融资与上市,那是否会更容易实现暴利?

根据校长网校长社区发布的《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蓝皮书2016-2017(K12卷)》数据,目前教培行业进入整合调整期,自2014年起成立的培训机构超四分之三,十年以上的培训机构仅占12.1%。其中,31.2%的机构年净利润在20%以上;34.1%的机构今年无法实现盈利,其中有13.8%的机构亏损,20.3%的机构净利润持平。

熊丙奇向鲸媒体坦言,“教育培训机构选择营利性不是大家所想象的这么暴利、可以获得很多资金与收益,教育培训机构还要解决企业现金流的问题,实现盈利实际上非常难。”他举了一个例子,“有很多一对一的教育培训公司,实际上活的都非常艰难,在线教育培训领域赚钱的少之又少,因此资金经过中国教育概念股在国外发行之后,投资教育并不能马上获得暴利。”

此外,对培训机构的整治,也会对行业规范起到一定作用,“这种整治有利于抬高教育行业的准入门槛,但有一点对培训机构是利好的,就是不允许公立学校的老师出来办班,以免造成不正当竞争。”校长网校长社区创始人常筠如是说。

“这对中小机构而言,实际上是一个机会。”吕福生校长继续补充到,“任何行业的大变局都会导致原来的一些庞然大物轰然倒下,而能够把握趋势的机构就可以脱颖而出,这既是一个挑战,也需要看培训机构如何把握。”

虽然杭州等地正在面临严峻的整治,但一位杭州培训机构校长则大胆猜测,“估计目前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都在处于观望状态,如果没有办学资质的机构一定要取缔,存留的机构估计所剩无几。”

新民促法下,各细分领域面临着哪些机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喆曾在演讲中表示,在非学历培训与职业教育领域,其公司制非学历培训企业登入A股条件成熟,预计最快完成IPO;在学前教育领域,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制政策已明确,可以变更为营利性幼儿园,被A股公司收购;在义务教育领域,以VIE或者香港上市为主流;在高中与高等教育领域,其规模较大、收入稳定、利润率较高,需与义务教育实体切割,而后变更为营利性学校。

熊丙奇提到,目前可以关注的细分领域是学前教育、K12学科培训教育与继续职业教育。“学前教育肯定是早教培训,现在鱼龙混杂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与行业特点息息相关。”

▫️ 加速教育资产证券化?

相比于处在国家学历教育体系的民办学校,身处非学历教育体系的培训机构似乎成为民促法最大的受益方,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之后,是否更有利于机构加速资产证券化?

周喆曾表示,目前最可能直接实现A股上市的是培训机构,集中于非学历培训、职业教育或补课类培训机构。

他还表示,“我们认为它们可能是最符合新《民促法》所规定的一些法人责任的机构。当其把自身业务规范后,它们是最符合上市要求,且能最快通过上市途径实现资本运作的企业。”

除了直接IPO实现证券化,周喆还提到,还有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资产重组登陆A股市场。

其中,资产重组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其中采用现金收购手段的交易,未来估计将非常活跃;一类是重大资产重组。“针对教育企业的监管会更加严格,过会难度较大。”

常筠认为,目前线下K12机构拥抱资本的情况比较少。

“教育机构跟互联网公司不一样,如果纯线下机构发展的瓶颈不是钱,不是资本,是人。机构其实是要把股份分给能干事的人,而不是给不干事的投资人。”

她还表示,收购本身有一定的困难,如果被上市公司收购,需要重新核算利润,但小机构在财务方面并不是很规范。“如果按上市机构的要求来算机构的利润,是没有太多利润的,没有太多利润给的估值就不会很高。”

在财务审核方面,周喆也表示培训机构普遍存在账务处理落后的问题,“一是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不恰当、相关资金入表后分类不清;二是教育公司重现金流和出纳,而轻财务核算。普遍缺少先进的财务系统支持,多采用手工做账的粗糙手法,导致问题频发。”

吴华也曾提到,“教育板块的市值会达上万亿元规模。”对于鲸媒体此次采访,他表示,“培训机构上市将会增加,板块效应会增强,但随着同类上市公司增加,估值会下降。”

K12培训机构的野心开始“蠢蠢欲动”,纷纷向A股看齐。前不久,龙门教育欲通过科斯伍德登陆A股市场;明师教育终止挂牌新三板,也是打算登陆A股。A股大门堂堂正正向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开之后,老牌机构拥抱资本的动作会不会更多?

转载自:鲸媒体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

鲸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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