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一位70岁高龄的老太太在亲属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刚踏进某超市的入口,还没进入超市里面,老太太一个踉跄滑倒在地,导致右腿骨,入院治疗一个月,医疗费用1万多元。对此,家属觉得委屈,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承担责任。超市也觉得委屈:老太大当时
案例:一位70岁高龄的老太太在亲属的陪同下到超市购物。刚踏进某超市的入口,还没进入超市里面,老太太一个踉跄滑倒在地,导致右腿骨,入院治疗一个月,医疗费用1万多元。
对此,家属觉得委屈,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承担责任。超市也觉得委屈:老太大当时并没有购物,不是消费者,超市方没有责任。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给出了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包括要约、承诺这种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行为推定,商家只门营业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是希望消费者来购物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顾客只要进入商家的经营场,(包括商家的设施、服务的控制范围内)就是一种承诺行为。双方的合已经成立。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做出承诺的人就是消费者,而不应以购物与否来认定消费者的身份。
最终,超市赔付老太太及家人5000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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