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格商品及其包装标志要求
我国合格商品及其包装标志要求
2009-01-31 00:00  点击:1145
[摘要]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9种: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9种:

1 、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 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 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的注册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我国现行标准分4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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