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名设计的原则(下)
铺名设计的原则(下)
2009-02-10 00:00  点击:10069
[摘要](二)暗示商店经营产品属性原则零售店名还应该暗示经营产品某种性能和用途。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名称越是描述某一类产品,那么这个名称就越难向其他产品上延伸。因此,零售店经营者在为零售店命名时,勿使零售店名过分暗示经营产品的种类或属性,否则将不利于

(二)暗示商店经营产品属性原则

零售店名还应该暗示经营产品某种性能和用途。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名称越是描述某一类产品,那么这个名称就越难向其他产品上延伸。因此,零售店经营者在为零售店命名时,勿使零售店名过分暗示经营产品的种类或属性,否则将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零售店名也因此而失去了特色。这类零售店较著名的有“美国联邦捷运”。

(三)启发零售店联想原则

它是指零售店名要有一定的寓意,让消费者能从中得到愉快的联想,而不是指消极的零售店联想。

(四)支持标志物原则

零售店标志物是指零售店中可被识别但无法用语言表达的部分,如可口可乐的红白标识,万宝路的英文字体,麦当劳醒目的黄色 “M”以及奔驰的三叉星环等。

标识物是零售店经营者命名的重要目标,需要与零售店名联系起来一起考虑。当零售店店名能够刺激和维持零售店标识物的识别功能时,零售店的整体效果就加强了。例如当人们听到苹果牌的牛仔服时,立刻就会想起那只明亮的能给人带来好运的苹果,这样,苹果这一零售店在消费者心目中就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

(五)适应市场环境原则

零售店名对于相关人群来说,可能听起来合适,并产生使人愉快的零售店联想,因为他们总是从一定的背景出发,根据某些他们偏爱的零售店特点来考虑该零售店。但是,一个以前对它一无所知的人第一次接触到这个名字,他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反应呢?这就要求零售店名要适应市场,更具体的说要适合该市场上消费者的文化价值观念。零售店名不仅要适应目前目标市场的文化价值观念,而且也要适应潜在市场的文化价值观念。

文化价值观念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包括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民族文化、语言习惯、民间禁忌等。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因此,零售店经营者要想使零售店进入新市场,首先必须人乡随俗,有个适应当地市场文化环境并被消费者认可的名称。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文化上具有很大的差别。如同样的植物或动物,具有不同的象征意义;例如,熊猫在我国乃至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颇受欢迎,是“和平”、“友谊”的象征,但在伊斯兰国家或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消费者则非常忌讳熊猫,因为它形似肥猪。仙鹤在中国与日本都被视为长寿的象征,而在法国则被看成是蠢汉或诬妇的代表。菊花在意大利被视为国花,但在拉丁美洲有的国家则视菊花为妖花,只有在送葬时才会用菊花供奉死者;法国人也认为菊花是不吉利的象征。我国菊花牌电风扇如果出口到这些国家,销售前景必然暗淡。

鉴于此,零售店策划者应本着适应性原则,在为商店命名时,要把眼光放远一点,给商店起一个走遍世界(起码被目标市场认可)都叫得响的名字,这样才有利于商店的发展。

(六)受法律保护原则

零售店经营者还应该注意,绞尽脑汁得到的零售店名一定要能够注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使零售店名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该零售店名是否有侵权行为。零售店经营者要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零售店被注册。如果有,则必须重新命名。美国有一种叫“伊丽莎白•泰勒热情”专卖香水的连锁店,销售业绩非常好,但其连锁专卖店发展到第55家时,就被迫停卖。因为它的一家竞争者的产品叫“热情香水”,对方向法院起诉。最后“伊丽莎白•泰勒热情”连锁店不得不改弦易张,重新命名,原先的广告促销活动也付之东流了。

2.该零售店名是否在允许注册的范围以内,有的零售店名虽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仍无法注册,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1915 年以前德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数字内容的商店名称是不可能注册登记的。零售店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或专家咨询,询问该零售店名是否在商标法许可注册的范围内,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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