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自爆炸伤饭店老板 厂家被判赔偿7万余元
啤酒瓶自爆炸伤饭店老板 厂家被判赔偿7万余元
2009-09-01 00:00  点击:9522
[摘要]饭店老板在销售啤酒时,因酒瓶自爆被炸伤,生产厂家否认啤酒自爆,却没有证据证明。8月30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856元。2008年5月25日,孙
饭店老板在销售啤酒时,因酒瓶自爆被炸伤,生产厂家否认啤酒自爆,却没有证据证明。8月30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856元。

2008年5月25日,孙某在自己经营的陈坟饭店吧台被放置该处的啤酒自爆炸伤眼部,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出医疗费3181.5元,后经鉴定属七级伤残。自爆的啤酒是孙某从李某处采购,李某从某公司购进。孙某于2008年11月24日向金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啤酒生产厂家、李某支付赔偿款126022.6元。金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856元。

判决后,啤酒生产厂家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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