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商场播放音乐侵权 赔偿2万
深圳某商场播放音乐侵权 赔偿2万
2009-08-28 00:00  点击:5617
[摘要]深圳某百货有限公司将音乐作品《琥珀》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该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39249.4元。记者近日从罗湖区法院的网站上了解

深圳某百货有限公司将音乐作品《琥珀》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该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39249.4元。

记者近日从罗湖区法院的网站上了解到,该院已审结了此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百货公司方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2万元。有律师指出,此案可能是深圳首例背景音乐侵权案例。

据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该协会起诉称,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他们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深圳某百货有限公司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使用他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琥珀》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经协会发函交涉后,对方拒绝与他们协商解决著作权问题。于是,该协会将深圳某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而深圳某百货有限公司方认为,原告与涉案歌曲没有利害关系,他们播放背景音乐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另外,他们对原告的收费标准及维权费用提出质疑。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营业性场所播放播放背景音乐可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深圳某百货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损失人民币2万元。

[记者调查]

多数商家不知道放背景音乐要付费


记者昨日走访中信城市广场和中信地铁商场的多家店铺,询问他们是否知道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未经许可属于侵权,绝大多数商家表示不知道有关规定。

昨日下午4点多,记者在采访时听到一家卖品牌服饰的商店正在播放背景音乐,遂询问该店工作人员是否知道播放背景音乐未经许可可能侵权,该工作人员听后觉得不可思议,称此前完全没有听说过。而一家小店店主甚至问记者:“什么叫背景音乐?”也有正在播放背景音乐的店主说,“别人使用背景音乐侵权关我们什么事”。还有一些店主表示,“自己买碟时已经付了费,拿来在店里播放有什么不可以?”

“很多商家不知道播放背景音乐要付费,这种情况我觉得也不奇怪,虽然这几年大家对知识产权、文化产业关注相对前几年比较多,但是这方面的宣传还不是很强势,还需要大大加强,侵权者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加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龙说。

[律师]

商家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属侵权


据了解,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商家未经许可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侵权行为”赵龙律师说,他介绍,目前涉及许可收费的背景音乐仅限于在营业性场所为经营需要而播放使用的音乐作品。音乐著作权人享有对背景音乐使用者的许可使用权和报酬请求权,是基于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而产生的权利。

赵龙说,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在购买音乐载体时的价格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另一部分是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你如果购买了音乐作品自己欣赏使用没问题,但如果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就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商家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现在的情况是很多商家未经授权播放背景音乐,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人力相对这大量的侵权案例明显不足,应建立一种长久机制加大维权,如加入律师力量,从侧面也能促使商家守法”赵龙说。

[法院]

著作权人权益未得到保护会制约音乐产业的发展


罗湖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长期以来,国内的许多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等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成为习惯。很多商家甚至并不知道播放背景音乐应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致使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保护,不仅挫伤了音乐人创作音乐的积极性,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发展。

全国各地此类案件的审理逐渐引起社会关注,促使广大使用背景音乐商家认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做到自觉守法经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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