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叫停首批20条霸王条款
上海市工商局叫停首批20条霸王条款
2012-04-27 00:00  点击:7927
[摘要]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这些消费者司空见惯的说法,实际上都是商家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昨天,市工商局叫停了首批20个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并表示,今后消费者如遇该类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消费投诉热线进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这些消费者司空见惯的说法,实际上都是商家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昨天,市工商局叫停了首批20个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并表示,今后消费者如遇该类“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消费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20个合同格式条款,分别为: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游玩者)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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