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上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纳税服务司指出,根据规定,超出相关标准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等公务费用,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纳税人近期咨询,公司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称,根据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此前与网友交流时表示,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对于通讯费补贴,卢云称,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税。在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的情况下,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税。
国税总局在其官网特别开辟了纳税咨询栏目,该栏目承诺“有问必答”。
同时,纳税服务司会每周集中回答网友提问较多的热点问题。
此前,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已经解答了包括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热点问题。
纳税服务司此前三周中在回答热点问题时称,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答问
安家费暂免征收个税
问: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规定,可免纳个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个税。
独生子女补贴不征个税
问: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误餐补助不征个税
问:单位每月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