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牺牲者抚恤金将超50万
见义勇为牺牲者抚恤金将超50万
2012-07-27 00:00  点击:4575
[摘要]抚恤金提高至50万元以上,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子女入学将有优先待遇,就业优先安排、个体创业给予优惠昨天,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文件《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

抚恤金提高至50万元以上,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子女入学将有优先待遇,就业优先安排、个体创业给予优惠……昨天,民政部、教育部等7部委下发文件《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抚恤金统一标准超50万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英雄在得到精神褒奖的同时,也得到应有的制度保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全国统一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标准。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此外,若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的,则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这些补助金,牺牲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倍即为43.62万元;2011年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为2000多元,40倍约为10万元。二者相加,牺牲人员的补助金将达到50万元以上。

低收入家庭优先安排住房

《意见》规定,要积极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按照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对他们的生活苦难进行积极帮扶。其中,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受伤后医院“先救治后收费”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此外,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个体经营可减免相关费用

《意见》指出,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子女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

《意见》还要求,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防范见义勇为被报复

《意见》还要求,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这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在人身安全上的后顾之忧。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不再有户籍区别。《意见》要求,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是说,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待遇落实,事发地有义务告知户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延伸阅读

“最美警校生”李博亚

移植左脚已有知觉

铁轨间勇救卧轨者被压断双腿的警校生李博亚被异位再植到右腿上的左脚目前血液循环较好,正在慢慢恢复知觉,现在已经能够感知脚的皮肤温度和脚背动脉的搏动。李博亚主治医生称,李博亚断肢再植部分皮肤温暖,成活可能性较大,乐观预测,待骨骼愈合后,可实现下床活动。

记者26日从秦皇岛市第二人民医院获悉,几天前,李博亚已经成功进行了下肢异位再植和肢体残端清创缝合修复手术,目前李博亚正在进行术后恢复,医生将会对伤口感染情况进行干预。值得欣喜的是,移植的左脚能够恢复知觉,这说明手术时接通的神经系统已经“醒”过来了。医护人员每隔两个小时就对他移植的左脚进行一次温度测量和血运情况的检测,目前足部血运情况良好。这一高难度左足异位再植术,将使患者恢复足底着地的感觉,将大大优于安装假肢。

目前,李博亚除了平躺,还可以借助床背坐起进行适度活动,但翻身等动作还不能完成。李博亚现在属于感染易发期,大概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走出无菌舱,到时候肌腱缝合、腿骨愈合等手术就可以在普通病房展开。

“见义勇为法规”

最快后年出台

目前,公安部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明年会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

从1995年首次立法研讨会算起,《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17载,至今仍未出台。为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权益,在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后,我国仍有待将见义勇为列入立法计划。

据记者了解,《条例(草案)》1995年就出来了,但上报后一直没进入立法程序。从1998年开始,见义勇为地方法规多达60多部,《刑法》等法规修订过程中,也涉及到了见义勇为权益保障,但近年发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例说明,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法规才能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立法后,可以解决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认定部门不同等问题。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日前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因为在抚恤发放和责任免除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部从政府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草案在第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这一举动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

在很多赞成立法的社会人士看来,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举。

郑东说,当前,社会出现了“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赖或者怕惹上麻烦而不敢见义勇为的负面现象,如佛山“小悦悦”事件等,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制定条例将有助于鼓励公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草案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说,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此次立法集中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见义勇为定义。同以往相比,此次立法将见义勇为的定义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关于政府的职责;三是关于奖励和保障措施。此次立法在提高抚恤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赞同立法行动的律师朱永平说,扩大见义勇为定义范畴适应了时代需求,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也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针对此次立法,也有专家建议认为,见义勇为伤亡应当与烈士褒扬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形成直接关联。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烈士,死者及其家属享受烈士及其遗属的待遇;符合工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相应待遇和保障。

时评

让见义勇为者

“善有善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杭州“最美司机”吴斌、佳木斯“最美教师”张丽莉……无一不是这一美德在新时期生动而壮丽的写照;同时,社会各界对英雄模范的敬仰和肯定,更体现出广大群众对正义的追求、对良知的呼唤,道德的血液在民族的脉搏中奔流不息。

内心深处,我们从不缺少见义勇为的良善,但这种正义的观念只有在良性的社会土壤中,才能更多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善举。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见义勇为者,可能在践行义举之际付出一些有形无形甚至包括健康、生命在内的各种代价,因此,进一步培育形成让更多人见义而敢为的社会土壤,已成当务之急。

这种土壤的培育,需要精神和物质的双重褒奖,也需要社会制度范畴的坚强护佑。在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荣誉和礼赞的同时,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与之相关的救治、康复、抚恤、保护工作,提高奖励抚恤标准,长期跟踪服务,解决好英雄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铺就阳光和关爱的坦途,打造见义勇为的坚强后盾。

这种土壤的培育,离不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切实投入。例如,将发展见义勇为事业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建立和运用救助、奖善机制,倍加关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让见义勇为者“善有善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

崇尚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就能更加促进人人争当见义勇为英雄的良好风尚。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期待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制度,打造一个安全可靠、尊崇美德的社会环境,激励更多人见义而敢为,让正义和勇气在这片土地上处处可见。

权威解读

优待政策惠及

所有见义勇为人员

昨天,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进行了解读,表示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大力倡导,新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孙绍骋表示,之前,在国家层面没有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政策,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情节符合上述政策中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

这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意见》,将有助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对于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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