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了不到40元的产品,发现其具有虚假宣传现象,在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时才发现,在网站注册时的《用户协议》竟然成了维权的障碍,里面规定出现争议“要仲裁”,而仲裁费用却高达数千元。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团购网站,而消费者不服,近日已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赵先生在一家名为“窝窝团(微博)”的网站主页上,看到有种陈皮普洱茶的团购。在该普洱茶的网页介绍中称,该产品具有“健脾燥湿/化痰止咳/美容抗衰老”等功能。赵先生随即团购了两盒该产品,共计花费39.80元。
没几天,赵先生收到了快递来的产品。拆开包装后,赵先生发现该产品只是普通的食品,并未获得国家保健食品的批号,也就是说其在网站上所谓的“功效”,其实是未经批准的虚假宣传。赵先生于是向海淀工商局投诉,经调查,海淀工商局认定该产品的网页宣传内容属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因此责令“窝窝团”改正,并处以罚款。
随后,赵先生认为“窝窝团”使用虚假宣传用语,构成了欺诈,将“窝窝团”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承担误工费800元。
“窝窝团”公司对法院的主管权限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每名“窝窝团”网站用户在注册前均须同意签订的《用户协议》。协议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窝窝团”公司主张《用户协议》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及解决纠纷的基础,应当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窝窝团”的主张,认为《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解决争议的主管机关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用户协议》的约定确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裁定驳回了赵先生的起诉。赵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如果提起仲裁要交纳5000元的仲裁费用,《用户协议》给消费者维权设置了障碍,是对消费者不公平待遇的格式合同。
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