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主体: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申报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方式:申请人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六、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须提交的材料:
1、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符合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5、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条件评估表;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带原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临时),须提交的材料:
1、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书(一式三份);
2、符合烟花爆竹销售布点要求的材料;
3、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带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须带原件);
6、与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签定的安全供销合同。
七、办理程序:
1、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有关材料送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受理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3、市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请单位(人)取回证书或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