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兄弟创业中,创业伙伴应在创业初期事先确定未来利益分配规则、话语决策规则及公司的运行制度,以保证长期的伙伴关系及事业稳定。
中国人的兄弟文化,往往在窘迫或者需要帮助的情景中表现突出,而且模拟兄弟文化是有很多潜台词的:兄弟是把关系亲友化的模拟,一般的朋友关系到了以兄弟相称或者兄弟相处的时候,就进入了比较不见外的圈子,在交往规则上逐渐进入可以共享信息、资源的意境。但在实际的兄弟关系中,默认存在着“老大”、“老二”等序列区别。兄弟关系中有平等对待的期望,但并不是简单的平等对待,因此,兄弟关系很难在不同场景下保持稳定的延续性。
兄弟关系中往往很少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存在强势的“大哥”,否则兄弟的关系可能非常脆弱。其实,即便是真正的亲兄弟,也会在家长不在而又没有留下明确、公正的遗嘱时,因为家产分配不公而撕破脸皮,更别说模拟的兄弟关系了。
“兄弟”创业的弊病
由于某种关系(同学、老乡、同事或者街坊、战友)而形成的创业组合,往往在创业初期具有形成凝聚力与降低创业成本的作用。但是,大多数创业者使用朴素的人际关系笼络创业伙伴,缺少明确规定的利益分配与权利分配规则,这样的关系往往会出现“可共苦而不能同甘”现象。在企业取得一定的发展,而不同的创业伙伴对自己价值贡献的认识又有差异的时候,如果缺乏明确、事先规定的规则,那么矛盾的出现甚至激化就在所难免。
我一向不主张真正的兄弟创业,因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多年的意识形态洗礼足以产生一种心理,那就是对兄弟创业或者家族创业的排斥心理。除低端服务业与传统制造业之外,很多人才对于在这类企业中任职带有拒斥心理——人们甚至已经习惯于把这类企业与落后价值联系在一起。而兄弟在一起创业,日久生嫌的现象总是难以避免的,那时亲兄弟明算账见外,不明算账纠结,横竖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这是我说的亲兄弟,而对于那类“跟兄弟一样”的同学、战友、哥们儿创业而言,在创业的时候之所以没有明确算账规则,一是因为刚开始创业,没有江湖经验,不知道事前确定算账规则的重要性;二是因为处于初创时期,没有建立未来的分配规则与责权分工规则的急迫性。坦率地讲,在中国人的创业文化中,很多人不好意思在一开始就讨论挣钱了如何分钱的问题。
兄弟创业的成功模式
兄弟创业中最典型的成功模式是拥有“三先汤”:先定未来利益分配规则,先定公司的话语决策规则,先定公司的运行制度。在利益累积还没发生时的“先定”对未来的利益分配具有约束性,而当利益累积发生的时候再现场讨论规则,往往很难摆平各自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价值判断。操作这样的“三先汤”存在着心理与知识上的障碍,而同样的障碍在欧美社会环境中要小很多:契约传统与规则意识帮助了更多的创业伙伴,使他们在早期的时候可以把现在与未来的关系作出比较清晰的界定;由于没有太多的“兄弟情分”的假定,大家用在商言商的方式来谈论合作条件与分工的时候,自然而仔细,即使对有关条文提出异议也觉得很自然,别人也不觉得冒犯了兄弟情谊。
这样说来,兄弟创业中的问题恰恰出在“不见外”与“不能太讲利”的文化假设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亲兄弟明算账”。这种算清了账的兄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模糊的情义基础,让合作的主要利益点清晰化、可计算与被规定。否则,无论大家初期如何努力地先行投入,后来必然会形成对贡献评估的认识差距,从而产生心理落差。公司中的元老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创业伙伴群体中心理落差的主要表现。
除非我们采用等距外聘的方式,用选择员工而不是创业伙伴的方式来获得初期的工作群体,这样的话,即使是非常早期的员工队伍,也不会与公司的创业者或所有人来争议公司核心利益的归属。然而,这样很可能让一些缺乏创业资源者难以度过高度不稳定的创业早期。因此,比较合适的解决方案是,以比较明晰的方式界定早期创业伙伴的责权利。
其实,这一阶段的可得利益还未形成,人们对于增量利益的分割是比较同意谈判的,而且往往抱有“没有也是没有的心理”而乐于听从主事者与主发起人的安排与提议。一旦机制化,即使在后来遇到创业群体中某些个体对这一机制的挑战,企业也能以历史正当性与群体认同的合法性来抗辩个体,并在可能的再谈判中掌握主动;同样,如果个体能依据书面化的规定来挑战公司主导者的不当或者不法行为,挑战的胜算也将大大增加。
由于资源的不对称性,我们在创业的不同阶段经常需要兄弟或者不那么亲友化拟制的合作伙伴,这时我们需要在个人的情感与事业的利益之间建立一个适当的“防火墙”。这个防火墙的作用在于,阻止模糊的创业兄弟情谊隐含在公司的成长中,以减少公司结构中的不确定因素。即使是兄弟,即使是创业的民营企业,即使大家都处在面对面的环境中,也要以一种感到稍微不自然的方式,来议定自己在一个可能放大的事业中的位置。
先说明大家的未来利益关系看起来有点小人,但一时的公事公办、在商言商拯救了长期的伙伴关系,也保持了事业发展的稳定。创业里面的兄弟,与私人场景里面的兄弟、血缘的兄弟具有很不一样的特性,他们需要清晰的规范、明确的权属,还要有一个带有适当公共性的社会组织中的秩序与正当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