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省政府网站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依靠群众,实施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
《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事项形成专门案宗。其中,对于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能够提供部分物证和重要线索的举报,也能得到不超过该案货值3%(含)和1%(含)的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时,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