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蝇头小利,有人竟将非法炼制的工业用“地沟油”卖给食品店!昨天上午,常熟法院审结了江苏首例“地沟油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国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明知他人将其生产、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不过被告人在听完宣判后并不服气,称“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没有问题!”并表示将提起上诉。
卖给化工厂,也卖食品店
1973年出生的杨爱国来自淮安,2003年到常熟建筑工地打工,2007年左右开始做“油炸肉皮”的生意。
他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贸市场以低价收购肉皮、猪油,拿回暂住地后先用开水煮,然后用刀将肉皮上的油刮下来,用猪油熬成热油,同时将猪皮放在太阳下暴晒成干,最后用熬好的猪油炸肉皮。
据杨爱国交代,以前,他都将油渣轧成饼出售给做饲料的作坊,将炸剩下的老油拿来出售给化工厂,后来,虽然老油主要还是出售给化工厂,但为了“拓展”销路,也将小部分油卖给做食品的。
常熟市大义的一家特种油品厂的负责人证实,他们向杨爱国买过近20吨左右的油,用来做工业黄油和润滑油。
做“千层饼”用掉七八十斤
起诉书认定,2011年8月底至9月初,杨爱国在非法炼制动物油脂后,在明知该油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分两次将5桶用“猪油”非法炼制的动物油脂销售给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从事点心加工的惠某,得款人民币1900元。
证人证言表明,2011年8月一天中午,杨爱国的亲戚张某打电话给杨爱国,称董浜镇徐市菜场一家做千层饼的点心店需要用油。对方要两桶,张某那边只有一桶,杨爱国就送来了一桶,并将二桶油卖给了该点心店。 9月5日,徐市点心店又向杨爱国购买了4桶油。
接到群众举报后,2011年9月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常熟市董浜镇徐市农贸市场惠某经营的点心店等地查获杨爱国非法炼制、销售的动物油脂5桶。不过此时,点心店已经用掉了七八十斤地沟油用于制作千层饼。
被告坚称“全家人都在吃,没问题”
昨天上午宣判后,杨爱国一直向记者坚称不知道所熬制的“猪油”有毒有害,“只知道是不太干净、不太卫生,但我自己和全家人也在吃,没有问题。”
该案承办法官王惠良告诉记者,被告人杨爱国用非食品油原料猪皮生产、加工“食用油”,通过这种方式加工提炼的油系“地沟油”的一种。“地沟油”炼制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将这种“地沟油”作为化工原料使用并无不当,但用“地沟油”加工的食品则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系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杨爱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将其生产的“地沟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仍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出售给他人,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经鉴定,其炼制的“地沟油”酸价明显超标,长期食用酸败油脂会引起头晕、头痛、腹胀、腹泻、腹部绞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导致人体必需的脂肪酸、维生素A、D及E的缺乏,引发人体衰老、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损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不必要求危害后果的出现,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结果加重处理。”王惠良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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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地沟油可分为四类
地沟油泛指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主要是使用废弃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炼出的油,长期食用会引发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常见地沟油可分为四类:
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丙谷胺、酒楼的剩饭剩菜(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而成,俗称泔水油、阴沟油等。
二是用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提炼的油,以及生产烤鸡、烤鸭等过程中产生的油,俗称鸡鸭油等。
三是油炸食品反复使用超过一定次数的油,如油条油等。
四是从油炸食品下脚料等其他废弃物中加工提炼的油,如薯片油等。
最近食品领域罪案判决结果
1 常熟宣判的江苏首例“地沟油”案:被告一审被判处3年徒刑,并处罚金。
2 日前张家港市法院宣判的病死猪肉案:收购加工病死猪卖给熟菜店,五名“黑心”猪贩子最重也就判了一年半。
3 常州武进区法院最近宣判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黑作坊老板用双氧水浸泡发霉牛肚,但相关部门拿不出相应鉴定证据,检察机关只能以较轻的罪名起诉,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该老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4 轰动全国的江苏延申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到去年初,最终也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
食品领域违法判轻了?
网友:法律对食品领域的犯罪有点“仁慈”
昨日上午,“@扬子晚报”微博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常熟“地沟油”案的宣判结果。与最近张家港、常州武进等地法院宣判的病死猪肉案、毒牛肚案相比,尽管该案常熟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较重罪名起诉,判处杨某3年徒刑,并处罚金,不过网友们依然感到“判决太轻了,太慈悲了”。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对食品犯罪应该从重处罚。然而,张家港、武进、常熟等地相继判决了几起食品领域的犯罪案件后,细心的网友们有个颇为一致的感受:法律对食品领域的犯罪似乎显得有点“宽容”,对犯罪分子完全起不到足够的震慑。
像网友“秋日私语1986”就认为判得太轻了,“应该与贩毒同罪。”网友“开心的太湖渔夫”也表示:处罚太轻,必须让其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必须让他周围的人明白做黑心生意绝没有好下场。网友“湖水清清1981”则评论:如此判法,轻描淡写,没杀得成鸡,更儆不了猴。网友们主张,食品类犯罪的潜在危害大,涉及群体面广,应该从重处罚。
律师:按现行法律法规只能这样定罪量刑
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勇告诉记者,对这几起食品类刑事案件,虽然网友们感觉上量刑有点轻,但这些量刑都是在国家法定量刑框架内进行的。法院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这么判。
马勇律师认为,犯罪分子应当领受的刑罚,要与他们的犯罪危害相当,才体现法律的公平所在。按法律规定,不法分子发生食品犯罪行为后,量刑时要衡量犯罪行为后果、生产或销售数量、非法收入等相关内容,如果查不到给消费者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严重疾病,或严重人体危害等结果,数量不大,非法收入不多,依法量刑也不会重。
“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情况是,我国对食品类犯罪的刑事处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这类犯罪的调查取证、危害鉴定、后果评估等,还存在空白,不能为法律严惩此类犯罪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撑。”马勇认为,这也是当前一些食品类犯罪量刑不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食品领域犯罪有其特殊性,首先,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次,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可以说,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是一种破坏,对这类犯罪理应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考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惩处,这样更具震慑力。”马勇表示,今后刑法或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应该注意弥补这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