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称其签订百万炒股合同,约定赚钱利润平分,赔钱由操盘手承担,但后来发现自己的本金只剩72万余元,亏了近28万余元。协商未果,唐先生起诉操盘手李先生归还亏空及利息。操盘手则认为,唐先生没按约定把钱转账给他炒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认定唐先生索赔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唐先生不服上诉。
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
称委托百万炒股赔近28万 告操盘手索赔
原告唐先生诉称,自2008年12月开始,他就委托李某炒股,双方口头约定了盈亏的承担方式。
2012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一年期限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唐先生出资100万元,李某负责炒股,利润各50%,亏损由李某全部承担。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唐先生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仅剩72.09万元,亏损27.91万元。
自2013年初,唐先生一直就亏损问题找李某协商,因协商未果,他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27.91万元并支付利息。
李某辩称,按照协议约定,唐先生应当将100万元款项打入他的账户做理财用,但唐先生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不能证明提供资金炒股驳回诉求
此案庭审时,应原告唐先生的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明2011年,其曾听唐先生说过,委托他人帮助炒股,并帮助唐先生计算过盈亏情况。
李某认为,该证人系原告的朋友,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2012年唐先生委托李某炒股的事实。
法院认为,唐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对于该协议的履行,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唐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向李先生提供专有资金100万元用于炒股。
原告唐先生称,李先生是通过其掌握的交易密码操作他的股票账户炒股并造成损失,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李先生对此也予以否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唐先生不服上诉。
上午现场
是谁进行交易
双方各执一词
今天上午,此案在一中院二审,上诉人唐先生、律师到庭,被上诉人李先生没有到庭,其代理到庭应诉。
庭审时,唐先生一方表示,如果是他自己操作,没必要舍近求远,去距离40公里远的远大路营业地点进行股票交易。
唐先生说,2012年5月4日到5月7日股票交易时,他不在北京,而是在海南旅游。这证明是李先生替他操作账户进行的交易。
“从2009年到2014年,我的个人股票账户,一直委托李先生进行交易。密码是李先生设置的,我都不清楚。2014年9月24至26日,当时我在沈阳出差,股票账户也有交易记录,就是李先生操作的。如果没有‘亏损由他承担,赚钱利润平分’的承诺,我是不会让他拿我的钱炒股的。”唐先生说。
被上诉方则表示,对唐先生所说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在此期间唐先生虽不在北京,但交易并非李先生操作。只要知道密码的人都可以进行操作。”
唐先生表示目前股票已全部清仓,对于他出示的股票复印件,被上诉方明确表示不认可。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