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九、十、十一月份都是跳槽的黄金季,今年也一样。智联招聘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广州地区白领跳槽小高峰已经出现,并且已有16.2%的人拿到offer,正在办理入职或离职手续,还有四成已经更新了简历,正在寻求机会。
而肯定不会跳槽和暂时不想跳槽的白领比例仅占一成。
跳槽是职场高频出现的一个词汇,频频跳槽时,姿势要正确,别忘记还有竞业禁止这一条!
竞业禁止是什么?
所谓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劳动者参与或者从事用人单位同业竞争,以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合同条款。它包括对禁止同业竞争的期限、范围和补偿等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因此,企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主要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对员工采取法律措施。
劳动法规定,“竞业禁止”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上演企业中连秘书前台都要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现象。原因何在?
对此,专家认为:何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本身就不容易界定;其次,这个“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身就是开口条款,这样的口袋条款就给了解释的伸缩尺度;最后,企业往往是先签劳动合同,再让员工签收劳动手册,阅看规章制度,合同已签的情况下,谁能为“竞业禁止”约定而毁约?因此,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一直饱受争议。
此外,竞业禁止条款虽然在互联网行业屡见不鲜,但是,国外却制定了各种政策法律防止这项“潜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美国硅谷,为了鼓励人才流动和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优秀企业对优秀人才资源的垄断,加州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与员工签订类似的竞业禁止条款。由于鼓励人才流动,硅谷员工的跳槽周期已经缩短到2—3年。
竞业禁止,慎用这把双刃剑
2013年,一份据称是腾讯内部员工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在网络上疯传。虽然这份竞业协议的真假还无从证实,但是因其禁止跳槽的公司几乎涵盖了所有互联网大公司,所引发的讨论不绝于耳。
2013年11月29日,据媒体报道,一份被腾讯员工称为“有史以来最流氓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微博中被曝光。有网友爆料,2013年8月份开始,腾讯公司陆续让员工签订一份新的竞业禁止协议,腾讯员工被要求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与竞争对手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任何关系,也禁止创办即时通信软件、无线增值业务、互联网增值业务、网络游戏等相关领域的企业或从事相关产品经营。
协议中涉及的竞争对手公司包括:新浪系、搜狐系、网易系、阿里系、奇虎系、百度系、Google系、搜狗、UCweb、msn、小米、众多知名视频网站、大型游戏公司、电视公司、在线支付公司等54家互联网公司,几乎覆盖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甚至连Facebook、苹果、三星等都“榜上有名”,这意味着腾讯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都无法在相关行业工作。
同时,协议内容显示,腾讯员工一旦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规定的互联网行业任职或创业,否则将面临腾讯公司诉讼和索赔。有网友戏称,腾讯“仇家”数量已经达到上限。还有网友感慨:看来不在企鹅干,只能回种菜了。但是,当时,腾讯官方公关负责人则说,这是传言,不发表评论。
小编怎么看:竞业禁止了谁?
根据网传的协议书可以看到,签署协议的员工如果跳槽至规定的互联网公司或创办相关企业,除了追回在职期间所有股票期权收益外,还必须向腾讯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是销售数量减少的产品利润总和。
业内人士认为,竞业协议一般只针对高管和高级技术人才等。对于核心人员,竞业协议最长为2年。一旦员工离职,并且遵循协议内容,公司方面需要在员工离职后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赔偿。
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加强了对核心人才的控制。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核心机密,但是也进一步增加了优秀人才的流动成本。
专家也认为:“此前只要将工资涨30%—40%左右,就能轻松将人挖过来,但现在这一成本涨幅却达到了50%以上,而且大公司之间也越来越难互相挖人。”
因此,企业需要大幅增加雇佣成本,才能挖到优秀人才,这导致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人才竞争进一步加剧。同时,互联网巨头对人才的控制和垄断使得整个人才市场的活跃度下降,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创新。
事实上,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互联网行业并非罕见之事。曾经有一位在百度工作过的工程师透露:“百度竞业限制的定义是,跟百度有竞争关系的行业都不能去。但百度在搜索、音乐、新闻、地图等各个行业都有竞争对手,协议上几乎列出了所有的互联网公司,到最后就基本不用干互联网了。”
针对这种现象,专业人士认为:“这种竞业条款几乎涵盖了互联网的所有经营领域,虽然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但却剥夺了员工选择新雇主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权,明显属于无效规定。竞业限制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如果限制范围规定过大,明显超出了正当保护商业秘密的限度,违反了《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员工就业权利。”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关于竞业禁止,有人形容为互联网行业的隐形壁垒,有人视为企业保护核心机密的重要武器。无论是得与失,对与错,企业都应理性抉择,慎重这把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