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开婚介所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具备开展国内婚姻介绍服务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和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除了这四个条件外,经批准设立的国内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持民政部门的批准件,并根据其属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的不同性质,到设区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国内婚姻介绍业务活动。
此外,市工商局市场科有关负责人称,由于目前对于个人申报婚介所及其经营管理规范化缺乏相应制度,致使不少婚姻介绍所打出免费介绍的名号,并且有相关部门的非营利性证明,但在经营中却以收取手续费、电话费、工本费为由,向顾客索要不等的费用。
据了解,《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这位负责人认为,对于那些确实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婚姻介绍所,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必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