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报条件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放映单位必须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3、有经营必备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4、流动资金,二级批发部不得少于20万元,发行站不得少于8万元,放映不得少于10万元;
5、专职从业不得少于3人,批发不得少于10人。
(二)报批须出具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4、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规章。
(三)音像制品批发和放映经营单位,由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在总量指标额度内审核后报省文化厅审批发证。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局直属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由文化市场及电影处直接审核发证。
(四)审批时限:批发单位的设立:六十天
放映单位的设立:三十天
(五)收费标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元
(此文仅供参考,各地情况可能略有不同,详情请询问当地办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