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领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如发生丢失、被盗情况,应于事发3日内到税务机关报案,并填写相关报失表格。管理所审批盖章后,纳税人持表到征管科盖章,然后到地市级以上的报社登报挂失。持登载声明作废情况的报纸,到所属管理所再办理领取新发。
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及用票单位(个人)、时间、地点等。
如果利用丢失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或者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未达百分之十的,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由司法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