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公布了近期以来查处的3大价格欺诈行为典型案例:
成都某液化气公司一成交配送点在销售液化气时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
四川某药房有限公司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药品“金施尔康”时,仅模糊表示“买一赠一”,属“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促销活动期间销售床用四件套时,现场降价标签分别标示为“原价1145.00元/套,现价229.00元/套”和 “原价 1445.00元 /套,现价289.00元/套”。经查实,该商品所标示的原价在此次商品活动前没有成交记录。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对此,物价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