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李先生在转让获得七宝古镇熟食店后开始经营,却因未办理营业执照而被责令停业。为此,他将转让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费3.35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9年10月11日,李先生从陈某处转让得七宝古镇南街的熟食店后,并经陈某手把手地传授白斩鸡制作方法后于15日起开始经营。同月20日,工商所以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在七宝镇南街开设自制熟食店,从事经营活动为由,责令李先生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终止经营活动。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返还转让费3.35万元。李先生称,当时陈某明确告知熟食店可以经营,若不能经营原意承担相应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才签订了《转让合同》,况且当时房东亦在场。
陈某却辩称,转让的仅为店面中的财产及烹调技术。现李先生无法经营的原因是无营业执照,而非自己不让他经营。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与陈某签订《转让合同》时,对于合同约定的熟食店无营业执照的事实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仅涉及财产及房屋租赁权益等事项。双方就此达成的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协议成立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此后,李先生被工商部门责令停业的直接原因系其未取得营业执照,与陈某无涉,其以此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据此,依照合同法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