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贵州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就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可是日前,在贵阳竟有两家餐饮店对该规定置之不理,在店门口贴出谢绝自带啤酒的“温馨提示”。
商家:微利经营,只能这样
昨日,记者来到蒙先生所说的千椒百味火锅店。在该店的正大门右侧一块红色的喷绘告示上写着“谢绝自带啤酒”的提示,远远望去非常显眼。
据该店经理陈顺和说:“我们对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并不是太清楚。不过我们店的消费都是很便宜的,利润空间比较薄弱,我们也就不得不采取这个方法来增加点饭店的利润空间”。
从千椒百味火锅店出来,记者又在该店前方不远处的吴铭火锅店的大门口也发现了一张同样写着“本店微利经营,谢绝自带啤酒饮料”的告示。
消费者:为啥自己带的啤酒不能喝
“这家店太过分了,我们自己带的啤酒为什么就不准喝?其他餐饮店都能自带酒水,为啥唯独他家就不行?”。近日,市民蒙先生和朋友相约来到贵阳市沙冲南路上一家名叫千椒百味的火锅店聚餐。
上到该火锅店的二楼坐定,将菜和主食都点了后,蒙先生便到楼下的小超市去买酒。当蒙先生买了10瓶雪花啤酒准备上楼时,却被该餐厅的服务员拦在大门外。这名服务员指着该餐厅贴在大门口的一张“温馨提示”说:“本店谢绝自带啤酒”。而且不管怎么说,服务员就是不准他把啤酒带上楼,无奈蒙先生只能把酒拿到超市去换成其他东西,窝火地上楼吃了这顿饭。
蒙先生昨日拨打本报消费维权站维权专线6624315,讲述了自己的上述遭遇。
消协:执行霸王条款最高罚款1万元
利润空间小的就可以违反规定吗?贵阳市南明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国华表示,针对禁止自带酒水等此类霸王条款,我省早就有明文规定,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消费者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
如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等九种霸王条款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