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了128元糖果后回家发现,糖果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合肥的付先生为此将某超市告上法庭,索赔9725元。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8月27日,付先生在某超市内买了阿咪无蔗糖栗米软糖7袋,单价为13.2元以及阿咪无VC蔗糖话梅糖4包,单价为8.9元,共计128元。回到家中,付某发现该两种糖果使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QS310113010010,生产日期均为2010年2月。他上中国QS查询网查询发现,所买糖果使用的生产许可编号获证日期为2005年9月25日,有限期为3年,已过期但没有延续。
付先生认为该产品使用已过期的许可证是糊弄消费者,其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出售糖果的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付先生将该超市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其退回货款128元,并给予1280元的赔偿及精神损失费8315元等共计9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