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加班费也须缴纳个税。2月20日,国税总局的表态让许多刚刚经历过春节加班的工薪族感到很郁闷。尽管“加班税”和“月饼税”一样,早就存在,但依然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正如专家所言,“加班税”引发的热烈讨论,再次印证了民众对相关税负的不满与质疑,也表达出纳税人对改变税收“合法不合情”现状的期盼。
【政策】
加班工资须缴纳个税
春节长假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很多人需要加班。不过,节后到手的加班费还没捂热,税务部门便提醒拿了加班费的工薪族,别忘记缴纳个税。近期各级税务部门的咨询热线中,关于春节加班取得的加班费需不需要缴个税,也成了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
其实,“加班税”并不是新税种,只是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不,2月20日,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回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时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什么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税总局解释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而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不属于这个范围。
此外,由于1月份法定节日较多,元旦3天如果加班,加班费也要照此计入月收入,缴纳个税。
【算账】
算上加班费 免税族变纳税族
“整个春节假期加了4天班,大年初一早上我还赶到单位录了个节目。”郑州市民宋女士是一位媒体从业人员,按照单位排班,春节7天假期她有4天都要上班,因此整个假期过得并不轻松。
其实,像宋女士这样春节加班的人还有很多,特别是交通、医疗、公用事业、媒体等行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的放假通知,2012年的春节长假为1月22日至1月28日,共7天。如果除夕、正月初一、初二这3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这4天加班,单位也不安排补休,那么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就应该是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倍。
昨日,记者咨询郑州市地税部门得知,春节期间劳动者加班获得的加班费并不单独列出计算个税,而是并入1月份的收入中进行申报。
此外,除了春节加班,2012年1月1日至1月3日元旦小长假也有不少人奋斗在工作岗位上。郑州市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元旦期间取得加班费的工薪族,也得将加班费并入1月份的收入中来申报个税。
郑州市民孙女士的月薪为3000元。她告诉记者,自己每月月初和月末都要加班,尤其是五一和十一假期。孙女士说:“今年1月份节日比较密集,因此我加了不少班,算上加班费,1月份的收入就超过了4000元,而现行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这下我也得缴纳个税了。”
【讨论】
“加班税”合法难合情
好不容易赚点加班费,完了还要“割肉”缴“加班税”,这让工薪阶层情何以堪?不少纳税人在采访中都表示,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法理上说得通,情理上未必理得顺。
这不由得让人联想到“月饼税”,“月饼税”在去年被报道后,也引发了纳税人的炮轰,认为这种征收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樊明对此深有同感,他告诉记者,学院的老师们经常需要监考,监考一场可以拿到20元的辛苦钱,但发放到老师手中只有16元多,因为还要扣除3元多的个税。
樊明说:“目前个税当之无愧扮演着工资税的角色,极易引发公众对个税的反感。因此,这次‘加班税’被重申后,才会引发纳税人这么多不满,此前的‘月饼税’也是如此。”
■ 微话题
税收增长
不应忽略民众情感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我国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报告: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同比增长22.6%,再次跑赢居民可支配收入。其中,个税收入连续跳过5000亿元和6000亿元两个大关,达6054.09亿元,同比暴增25.2%。
新浪认证资料显示为“经济学家”的韩志国发表微博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连续多年大幅超过GDP的增长速度,表明我们的财税体制出现了畸形发展趋势。中国经济走出困境的最好办法是减税而不是加税,真正做到藏富于企与藏富于民。消费型经济增长模式不能建立的主要原因是居民收入水平过低,因此减税是经济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条微博目前已被转发上千次,不少网友表示,在CPI居高不下、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有限的今日,税收的增长不能忽略民众的感情,否则就会引发民众对包括个税在内的税收制度产生深深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