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媒体频现“深海鱼油市场鱼龙混杂,EPA存在巨大隐患”的报道,更有专家指出“‘深海鱼油’危害超过地沟油”,对鱼油中的EPA和汞超标等问题大做文章。“金龙鱼”因其旗下的“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似乎陷入“鱼油门”危机。
本报记者根据益海嘉里公共事务部的传真回应,并就“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卖的是概念?还是产品?再次做了一番调查,并发出如下质疑:
质疑一:是文字概念,还是夸大宣传?
“对于食用调和油内各油料的配方比例,是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益海嘉里以其集团旗下的“深海鱼油调和油”为例,作出回应:
“我们的配方比例是基于卫生部最新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调查,即中国成年人DHA+EPA平均摄取量仅为37.6mg的事实,同时根据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每人每天摄取食用油25g-30g的推荐量以及美国医学院IOM推荐值 (成年人平均每天摄取量160mg),经过精确科学换算,足量添加了获美国药典认证的鱼油 (5L金龙鱼添加 深 海 鱼 油 调 和 油 平 均 含 有4000ppmDHA+EPA),配合膳食,可以帮助全家一日三餐便捷补充人体所需DHA及EPA,得到国际营养学界的高度认可。”
然而,金龙鱼在高调宣传DHA与EPA的平均含量为4000ppm时,并没有如实标注DHA与EPA的比例关系。记者根据《中华工商时报》一文中提到的“其他鱼油产品资料DHA:EPA约2:3”来推算,“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中DHA的含量约为1600ppm,也就是说,每人每天需要吃大约100g的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才能达到其依据的美国医学院IOM推荐值;矛盾的是,这大大超过了其依据的另一个标准: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每人每天摄取食用油25g-30g。
仔细看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的宣传单,会发现上面有一行小字:“配合膳食,帮助达到美国医学研究院IOM建议值”。
请注意“配合”和“帮助”这两个词。这是文字炒作还是夸大宣传?官方的回应与宣传上存在的诸多矛盾,不得不令人困惑。
质疑二:深海鱼油含量不足2%,名不副实?
本报记者曾发出 “以金龙鱼深海鱼油调和油为例,其深海鱼油的含量只占不到2%,也可将一整桶油称作深海鱼油?”的质疑,益海嘉里回应称,“从问题来看,您对我们的产品存在一些误解。我们产品的标准名称是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我们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称我们的产品为‘深海鱼油’,而且我们在产品标签上做了明确标识。”同时也不否认,“确实如您所说,我们深海鱼油调和油中,深海鱼油的含量约为1.4%—1.8%,这相当于每桶5L装深海鱼油调和油中含有70粒纯正深海鱼油胶囊的净含量。”
然而,正是“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这个名称,无论从其产品标签、还是定量标示的规定上,都让消费者感到名不副实。记者在平西府物美超市的货架上发现,在所谓的“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物价标签上很清晰地打着“金龙鱼深海鱼油”的字样。
从产品标签来看,依据GB771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1.2.1款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5.1.1.2.2之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对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而言,“深海鱼油”属于其“新创名称”,而“调和油”是专用名称,按规定应当使用同一字号,但厂家非但没有使用同一字号,反而用更为醒目的字体、字号和色差明显表示其添加了“深海鱼油”,同时在商品的附带小标牌上宣称“添加进口深海鱼油”。
从定量标示来看。《标签通则》第5.1.3.1款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者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以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 (桶装1.8L)为例,厂家特别强调的“深海鱼油”占比例较少,名列配料表第六位!由此可见,该食品名称没有真实反映调和油的内在属性。不过,该款调和油却因此身价倍增,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质疑三:新资源食品 (动物油脂),超范围经营?
“深海鱼油”既是新资源食品,又是动物油脂。这不得不引发出两个疑问:
其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深海鱼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中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之一。因此,“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的商品标签上表示添加了“深海鱼油”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二,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开信箱发布的 “渝工商信箱【2012】41”举报信显示,举报人王顺虎认为:“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题,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的食品卫生许可证QS:121602012375;食用油脂许可范围:食用植物油、人造黄油、人造奶油、起酥油。涉诉产品擅自超出许可范围,添加新资源食品 ‘鱼油’(动物油脂),属于超范围经营,违法。”
法律依据分别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规定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而“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类别编号为0201,与该规定不相符。因此,“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擅自添加动物油脂“鱼油”的行为,超出许可范围。
著名营养专家、中国农业大学(微博)营养学教授范志红说,深海鱼油是一种保健品,无论它是好是坏,其中所含的3A+成分绝对不可以受热,如果加热食用营养价值会有严重损失。
也有专家表示,由于深海鱼油是动物油,而食用油大多是植物油,对于动物油和植物油调和后产生的安全问题,尚未有明确的研究结果,但其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针对 “金龙鱼添加深海鱼油调和油”的种种疑问,也折射出目前食用调和油市场的乱象!消费者对于国标出台的呼声日益高涨!
国家粮食局新闻办对此回应,记者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在研究当中都有考虑,国标现在正在研制当中,还在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的阶段。至于出台的具体日期,目前还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