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超市买东西,去开发票时被要求交2%的税钱。”2月26日,市民郑先生向本报讲述了自己去开福区一家兴盛便利超市买东西的遭遇,他觉得这样很不合理。
郑先生介绍,自己当时去超市买了五六十元的东西,因为需要报账,所以向超市老板要求开发票,不料老板却要求其交总金额的2%作为税钱。郑先生觉得,税钱应该由店铺老板向税务部门缴纳,而不应该从消费者身上索取,“我去其他地方开票,从来没有要交税钱的。”
记者走访了长沙部分超市。一家千惠超市的店内服务员表示只要在店内购物就可以开发票,不需收取任何费用。位于韶山南路加加大街的锦钊生活超市的服务员表示,购物可以开发票,但必须去总店开发票,第二天才能到超市来取,而且“金额不要太小,至少要七八十元”。
而位于晚报大道和石马路的两家兴盛便利超市、芙蓉兴盛超市都表示开取发票要收4%的税钱,“税务部门收我们多少,我们就收你们多少钱。”店主表示这个事基本上已经透明化。店面较小的芙蓉兴盛超市则表示,自己店内不能开票,但是她可以帮忙“去别家店开票,不过也要收4个点的税钱”。
[部门说法]
税款包含在最终成交价里
记者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了解到,虽然税款最终是由买方承担,但是税款其实已经包含在最终的成交价格里,商家不应该以要开发票为由而增加税点。“不开发票就便宜点,或者开发票就要另外交税点的钱,都可能涉及偷税漏税行为,市民可以进行举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在购物后应保留收据或小票,然后记下商铺的具体地址,拨打12366向税务部门举报。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