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农村、城市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今后将没有差异。4月18日,记者从省社会保险局获悉,今年我省将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意味着,两项社会保险办理程序将一致,待遇也将实现同步发放与增长。
年满16周岁者可参保
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于2012年7月1日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巩固全覆盖成果,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因此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届时,两项社会保险的办理程序将完全一致,待遇也将实现同步发放与增长。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城乡居保。
参保时,需携带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1寸白底免冠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表格。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
省社保局相关人士提醒,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作为当年的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但须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流程与正常参保登记一致。
每年12月15日前缴费
城乡居保保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者应于每年的缴费截止日12月15日前,按要求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以实现缴费。
县级社保机构将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有关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督促。至12月15日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省社保局相关人士介绍,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依照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依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
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也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金
根据规定,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通过留存人像、指纹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
城乡居保待遇发放日为每月20日。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以及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社保关系城乡转移将无障碍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社保关系城乡转移将无障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户籍性质变更(农业户籍和城镇户籍相互变更)的,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及参保信息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进行转换即可。
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随后,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该函后,将核实申请转移人员信息,符合转移规定的,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并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随后,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